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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贸易法则
来自:飞马国际商务展览网  作者:信息资讯部

 


一、贸易政策概况:

    阿联酋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无外汇管制,货币自由兑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香烟、酒等个别商品征收20-40%的关税外,其余大部分商品只象征性征税。政府鼓励私人投资,加上其海、陆、空运方便,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亚非第三世界国家都争相涌入这个市场,使得阿联酋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阿联酋是穆斯林国家,现有常驻人口约201万,其中本国人为60万,约占30%,该国内各种宗教徙、各种层次、各种消费的群体都有。除对进口药品需按英国药典进行检验。穆斯林用的食品和肉类及肉罐头必须符合伊斯兰教的要求和屠宰法以外。对其它商品没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均以市场自由竞争来调节。
    在工业方面,阿联酋政府重视对其经济主柱石油行业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设备、质量要求非常严格,通常要符合英、美、日、德等其中一国的标准。
从当地的市场情况看,购买力较强,有相当的消费潜力别是对高档商品需求较大,中国相当一部分商品因档次低、质量差、款式旧、花色不对路、 销路不限,甚至成为地摊低价货,中国出口到当地产品有60-80%被转口到周边或非洲国家和地区。

二、外汇管制

   △货币和汇率
    阿联酋的货币为阿联酋迪拉姆,迪拉姆在4.8619:1的水平上“钉往”特别提款权。阿联酋的市场汇率可在官方汇率的7.25%上下的范围内波动。自1980年11月以来,迪拉姆兑美元的汇率一直未变,美元是干预货币,中央银行只公布美元的买卖价,中央银行不限制从商业银行买进和向其卖出外汇的所得。商业银行可按自己选择的汇率自由进行外汇交易,包括与商业和金融业相关的远期。商业银行买卖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率根据金融市场上的汇率套算。1974年2月13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正式接受基金协第八条第2、3、4节所规定义务。

   外汇管理:

    阿联酋无外汇管制,外币可自由兑换,没有外汇管理的规定,阿联酋没有征收公司或企业的利润税和营业税的规定, 利润可以自由汇出; 没有所得税、 增值税、消费税和中间环节的各种税收。阿联酋是流通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汇率由市场决定、银行挂牌、没有兑换方面的规定。

   △外汇管理机构
    阿联酋没有外汇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机构,外汇汇款也不需登记。进出口业务不需要许可证。

   △对外结算货币
    对其他国家的结算没有特殊规定

   △非居民帐户管理
    对居民和非居民持有的帐户有明确的区分。非居民帐户包括:①代表阿联酋在国外工作的居民开立的帐户;②在阿联酋工作的外国人开立的帐户;③住阿联酋外交官开立的帐户;④在阿联酋没有分支机构的境外公司、银行开立的帐户;⑤本国在国外的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开立的帐户。

   △非贸易外汇管理
    非贸易支付不受限制,对非贸易收入不实行管制,旅游者可携带任意数量的外币和本币出入境。

   △黄金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可自由购买、持有和出售黄金,也可以自由进出口任何形式的黄金,但商业用黄金进口只能由经批准的贸易公司办理。进口金块免征关税,但珠宝的进口要交进口税。

三、技术管理

   进出境手续和移民手续:

1、进出境手续
    进境手续。进入阿联酋境内,必须有入境签证。签证分为旅游签证、访问签证和过境签证。访问签证又分1个月和2个月两种,可分别办两次和一次延长手续,延长期为1个月。入境前要填写入境卡,交给入境检查处,在核对护照和入境签证无误后,入境检查处在其护照上加盖入境章后,放行入境。在当地注册的航空公司,可为乘本航空公司班机的旅客担保。在阿联酋逗留48小时。
出境手续。必须在其签证规定的在阿联酋停留的天数内出境,如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天数,超过1天罚款28美元;出境时,须填写出境卡,与护照一并交给出境处,经核查无误后,在护照上加盖出境章,放行出境。

2、移民手续

    阿联酋政府视已获得该国政府签发的长期居住证(一般3年以上)者为移民。如:我国公派的受雇阿联酋工作的劳务人员,我国派出的长驻阿联酋机构人员均属这一范畴,这类人员具体要办理如下手续:

(1)要有阿联酋公司(业主)的雇佣合同或聘书,由业主向阿联酋移民局和社会劳动事务部长期居住证,劳务人员一般为期3年。

(2)受雇者居住证期满后,如被继续雇佣,需重新签订雇佣合同或聘书,申请手续同(1)。

(3)在阿联酋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人员和机构,必须聘请当地阿联酋籍居民作为担保或代理。办理完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后,由担保或代理人为其办理在当地的居住手续。程序与受雇人员相同。

(4)申请加入阿联酋国籍的移民,必须是已与有阿联酋籍的男子结婚的女方,且结婚15年以上,生育有孩子,并加入穆斯林。其他人除经阿联酋最高当局特许外一律不得加入阿联酋国籍。阿联酋本国国籍的人是分正宗、外来等诸多等级的,等级不同,所受的待遇也不同。

三、货品包装和标签规定
   货包标记规定:
   通常标记即可,特殊规定不详。
   商品生产国标记:
   据悉没有特别原产地标记规定。
   对使用干草和秸秆包装的规定:
   包装必须考虑气候,对干草和秸秆作为包装材料没有具体规定,旧报纸不允许作为包装 纸使用。
   样品规定:
    不被作为商品出售的货样免交关税,应纳税样品不允许做为“货样”发运。

四、进口贸易主要法规及措施

   海关对未被领取货物的处理:
尽管仓库可以提供存储地,但未被领取的货物仍将转到专门的海关仓库,可免关税存放4个月。逾期,这些未被领取的货物将被海关管理部门拍卖。拍卖款项通常交给出口国的承运人(扣除相应的费用之后),海运货物到达阿布扎比可在港区免费存放30天。

   △进口贸易主要法规及措施

    禁止从被阿拉伯联盟列入制裁名单的外国公司的进口。少数商品由于健康和安全原因禁止进口。其他所有商品可自由进口,但只有经批准的实体才可以从事进口贸易,进口商只能批准其经营的商品,允许进口商品,可购买外汇支付。除一些特殊规定外,一般商品进口要征收4%的关税。从海湾阿拉伯合作委员会国家的进口免征关税。

   迪拜海关及其税收规定下述商品必须经迪拜有关当局批准才可进口或转口:
医用麻醉剂
--酒精和含酒精的液体;
--枪支弹药;
--农药;
--无线通讯器材;
--鞭炮;
--蜜蜂和蜂王浆。

1、 多方询价,广为比较
    这里的进口商从多年的商业生活中磨练出压价的本领。他们大多采用多方询价,广加比较,取其最廉者。他们还善于取巧,甚至以同一出口国某一公司的报价去压该国另一些兄弟公司,以便从中渔利,所以,我国各公司之间尽量避免相互排斥,致使肥水外流。

2、 看样成交
    阿联酋进口商一般要求看样成交。甚至是他们过去曾经进口的商品,要再次成交前,仍不放心,还要求先看样。所以,我国去阿访问的贸易小组和参加展览会的人员应注意。在推销轻便商品时,必须携带样品;对擀型商品的推销,则一定要有图片,样本和详细的文字说明。

3、 要求报价迅速
    当地进口商一般要求报价迅速,如果拖延一,二天没有回音,阿商人马上失去兴趣,转向别处询价。这是因为这里的进口渠道多,同类商品之间竞争激烈。除了特殊的独家经营的商品之外,进口商有广大的选择余地。当地进口商经常抱怨我国某些贸易公司反应迟缓,久久没有回音,以致失去了做的机会。
4、 政府采购使用招标方式
阿布扎比联邦的首都,这里的政府机构多。它们所需的物资如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农用物资以及军队的用品,军服,学校的校服和文教用品等大多采取招标的方式来。采购但限定的投标时限很短,一般为15天左右。要求投标者先赶快报价并提供样品或样本。待中标后,视合同金额的大小,还需提供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5%的银行保函。如延误了交货期或商品质量或数量有问题,则没收保函。
采用投标方式推销商品,一般来讲金额大,而且一次成功,则同类商品今后再中标的机会大。但要求出口商反应快,在组织生产,监督质量和数量以及运输,交货等一系列环节中,要细致,严谨,否则稍有闪失,损失重大。

5、 备足现货是扩大贸易的重要手段
    阿联酋,特别是迪拜的转口贸易很活跃,除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广泛用于转口商商品的运输之外,还有数量很多的机帆船承担着迪拜与伊朗,海湾地区,印巴次大陆以及东非地区之间的转口贸易业务 。船一靠岸,商人忙于用现金在当地市场选购各类商品,然后满载而归,如此周而复始。每条船的量大算大,但船只多,终年不断,所以累计起来,这类的生意的规规模也是相当惊人的。这就向贸易公司提出了供应现货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市场,摸准市场的切实需求,并具备足够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租用仓库,储备一些现货。但应防止商品滞库,造成经济损失。

6、 支付方式谨防空头支票
    阿联酋,特别是迪拜市场,时常有不法之徒搞空头支票的欺骗伎俩,使不少出口商上当当。此外还有一些当地进口商,由于与出口公司关系熟,他们先许诺提货后再付款,可是一旦破产,则逃之夭夭。当地的法律是判了不罚。受害方如欲上诉,需先请律师申辨,如胜诉,被告判刑,就不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如要求赔款,则属另案,需再重新上诉。如此折腾,原告一方需先支出相当数目的诉讼费,而最终结果如何尚难预料。

五、关税征收的方法
   关税的征收方法:
    关税是按到岸价徙收的。假如货物是按成本与运费价(CIF)抵达的,为了计算出关税,将在成本和运费的价格基础上加上1%的保险费作价。

 

人气指数:14352   时间:2006-01-04 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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