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和宗旨
为了扩大国际贸易博览会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促进国际经济交流,特建立国际博览会联盟这一非政治协会,其宗旨是研究这一机构的有关节 问题以及发展出其会员所主办的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的有效方法,促进出口会员之间的关系。本联盟建立在无限期的基础上。
联盟的职责范围如下
1.根据本章程第八条款规定,授予综合性和专业性贸易博览会以“国际”资格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会员在发展的世界经济中更加有效地开展活动
3.就对国际贸易博览会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国际范围的研究。
4.代表会员参加工厂相应的其他们国际组织。
5.保护会员利益,并为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有关国家政府当局注意并同意这一点。
6.在互相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有关会员之间的对话,尽可能地协调获本联盟认可的博览会的日程安排。
7.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成立仲裁委员会,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
8.努力寻求并使用一切合适的方法加强国际博览会联盟的国际地位,并为此目的开展宣传和信息工作。
9.为维护会员利益,对一切阻挠自由参加国际博览会的不公平行为采取一切其他必要的行动。
10.采取一切措施限制国际贸易博览会激增的趋势,即通过干预各国负责机构,使这些机构授予只有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以“国际”资格
11.向贸易博览会组织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组织者提供其要求的技术帮助。
国际博览会联盟不干涉会员的内部事务必,但是会员均给予国际博览会联盟为保证会员之间良好关系的行事权。
第二条 机构
为达到上述目标,国际博览会联盟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1. 高层管理机构
——国际博览会联盟会员大会(国际博览会联盟最重要的机构,其职责见本章程第十三条);
——主席(其职责范围见第十九条);
——事务局和指导委员会(其职责见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
2. 行政管理机构
——秘书长(其职责见第二十七条)。
3. 顾问机构
——技术委员会(受委托研究关于博览会和展览会的组织和作用等各方面问题);
——合作委员会(受委托研究并提供技术合作、委派专家、培训人员、组织会议、向发展中国家的博览会和展览会组织者提供技术合作);
——由指导委员会设立的各种工作组。
指导委员会成员和上述顾问机构成成员必须在国际博览会联盟的一个会员机构中行使主要管理职能。
第三条 总部
国际 博览会联盟总部设在巴黎。(地址略)
国际博览会联盟章程符合法院国于是1901年7月1日颁布的法国社团法。
第四条 标志
经1948年大会批准,国际博览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标志为UFI,并在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局的注册,编号为161.659。经联盟批准,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博览会应在其起草的文件和印刷品上印有联盟标志。无论会员组织者使用何种语言,只能使用不着 “UFI”编写名称。
第五条 内部管理
联盟内部章程由指导委员会制定并实施。
第二章 联盟会员
第六条 定义
根据本章程第八条规定,举办同一国际贸易博览会3次以上下班,并使用合适的永久性设施的法人(私营公司、官方机构或半官方机构)或自然人具备联盟会员工条件。
根据本章程第十四条关于大会期间选举权的条款,所有会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七条 接纳会员的条件
一个组织者至少有一个展览会符合本章程第八条款的规定方可能性被接纳为联盟会员。
在会员组织者场地上举行的但是由第三者组织的展览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能由会员组织者向联盟申报批准。
联盟成员必须完全无保留地接受本章程、联盟可能制定的任何规定以及联盟所做的符合这些章程规定的修改。
第八条 认可展览会的条件
联盟依据下列条件认可能性展览会
1.必须是符合本条第3款规定标准的国际性展览会。
2.如有规定,展览会必须由该国有关当局正式承认并认定为国际性。
3.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给予证明):
*(直接的或间接的)外国展出者数量不少于展出者总数的20%;
*(直接的或间接的)外国展览者的展出净面积不少于展览会净展出面积总数的20%;
*外国参观者人数不少于参观者总人数的4%。
以上条件需经专业审计机构或联盟批准的检查员核实。
4.展览会应使用适当的永久性设施,并向用户提供所需的一切服务,尤其是向展出者和外国参观者提供接待、协助和信息服务;申请表、广告材料,博览会目录不 仅需要用本国文字外还应使用其他外国文字(法文,英文或德文)编印。
5.在展览会举行地点或在展览会期间不能进行任何非商业性活动。在展览会期间举办的与展览会内容一致的科学、技术和教育大会和会议,不要本条款制约。
6.展览会只允许生产者、独家代理、批发商参展,不允许任何其他商人或代理商人参展。
7.原则上禁止现金交易,即展出者在展台直接出售商品。
8.展览会应定期举办,展期不超过两星期。
9.作为国际性的展览会定期举办过至少三次。
不同的经济结构、地理位置以及时性展品性质造成了种类繁多的展览会,一些展览会不能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指导委员会可以例外推荐。
第九条 歧视条款
联盟会员不得对展出其不意者施加任何限制,阻止其参加联盟认可的其他们展览会或博览会。
第十条 接纳和认可的程序以及撤销
接纳新会员和认可展览会的申请必须尽早提交联盟备案,并且不得迟于前一年12月底向秘书长提供需要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由一名或数名指导委员会委派的代表进行,检查人员的费用需由申请人负担。
大会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决定指导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第八条款作出的关于接纳会员的提议和关于认可展览会的提议。在这之后若发现会员、展览会不具备或者不再具备有关条件,可以撤销对其的认可。
大会由出席或代表达式出席人数2/3多数不清对撤销接纳或者认可做出决定有关会员可以对此决定提出异议,经大会投票表决,若以同样多数票通过,该决定可以收回。
第十一条 退出和撤销
任何会员均可退出联盟。只须于在当年9月30日之前用挂号通知联盟并付清应付款和认缴款。
如果展览会不再符合上述第八条款规定的条件,联盟会员可以要求撤销联盟;认可的展览会。会员只须于当年九月30日前用挂号信通知秘书长,说明原因,并付清有关应付款。会员有关撤销展览会认可的要求将由交指导委员会做出决定,并相应地要通知大会。
第十二条 开除
大会根据指导委员会提议,以2/3多数通过,可以因为下列原因开除会员:
1. 不遵守本章程,特别是不遵守本章程第八条款的会员。
2. 对其他会员组织者或者第三者的博览会业务采取作对行为的会员。
大会召开两个月前将开除的提议通知会员。该会员可以并可以在裁决日期之前书面向联盟总部提出申述。经司库或秘书长两次催促,两年不缴纳会费者 ,即自动脱离联盟。
第三章 联盟大会
第十三条 大会任务
联盟会员大会期间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上届大会确定。
大会在联盟主席领导下。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讨论指导委员会提交的一切议案。并对下列问题进行投票表决:
—批准上一财政年度的帐目;
—批准下一年度的预算和认缴款;
—选举主席、指导委员会和审计员;
—授予前任主席荣誉称号;
—如有必要,开除会员、撤销对展览会的认可。
第十四条 大会的会员代表
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款的规定,按会员出租的展览总面积并考虑其认缴款额,确定各会员的投票数。根据下表,各会员的投票数为1至6票:
——至20000平方米 1票
——自20001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 2票
——自50001平方米至100000米 3票
——自100001平方米至150000平方米 4票
——自150001平方米至200000平方米 5票
——自200000平方米以上
每个会员派一名代表出席大会,如果派几名代表出席,必须在大会开幕之前指定其中一名代表参加投票,并通知秘书长。如果会员不能派代表出席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出席,委托书必须在会议开始前送交主席
第十五条 投票条件
出席或由代表出席大会的人数达联盟会员2/3法定数,大会的表决方有效。
选举大会主席、指导委会成员、审计员,接纳新会员,认可新展览会,开除会员,撤消展览会认可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于大会的所有辩论,将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或者采取举手表决方法进行表决,但是经大多数代表要求也可以采取无记投票方式表决。
除根据第十六条款规定选举联盟主席和指导委员会成员,根据第十条款规定撤销接纳会员和撤销认可展览会,以及根据第三十一条款规定更改章程以外,其他大会表决只需简单多数即获通过。本届大会决议只能由下届大会修改或撤消。
第十六条 选举
大会代表的选举
1.联盟主席
2.主席一届任期为三年,不能连任。主席无偿提供服务。若因故不履行职责,下届大会将选举本届续任席
3.指导委员会在主席选举年六月召开大会,推荐主席候选人,此外,任何会员也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条件是在选举年的六月一日前将候选人姓名报给联盟秘书长。
4.合法的联盟主席候选人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 必须有5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历,而且必须属于联盟的一个会员;
* 必须在联盟指导委员会或者联盟工作组中从事过两年的工作,
* 必须是出席过五届联盟大会的代表
* 必须至少会使用联盟三种正式用语中的一种
* 选举时不得超过66周岁
(2) 必须属于联盟的一个会员,而该会员应当加入联盟至少5年。
在第一轮或者第二轮投票中获得有效选票绝对多数者即当选为主席。在有几名候选人的情况下,如均未获得绝对多数,第二轮投票将在第一轮投票中获有效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间进行。
(3) 指导委员会成员和审计
(4) 指导委中会成员和审计叫也是无偿为联盟服务。他们可以再次当选。
(5) 指导委员会的30个席位分配如下:
(6) 4个席位 联邦德国
4个席位 法国
4个席位 意大利
4个席位 经互会国家
2个席位 比荷卢经济联盟
2个席位 英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
1个席位 西班牙
1个席位 南斯拉夫
2个席位 其他国家
2个席位 阿拉伯国家
1个席位 非洲
1个席位 亚洲、澳大利亚和大洋洲
2个席位 美洲
一个国家或者一个集团国家在指导委员会中最多可以有4名顾问代表。指导委员会的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在联盟的一个会员中负责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将继续负责经营管理,必须至少会使用联盟三种正式用语中的一种。
(2) 必须在联盟机构内至少工作5年
(3) 候选人名单按国家或按集团国家顺序以及按字母顺序排列。再次候选的离任成员名单将单独排列。
(4) 候选人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有效选票的绝对多数,即按候选人所在国家或集团国家所分配到的席位数被选人指导委员会。
(5) 如果应获一个席位的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未获绝对多数有效投票,则将进入第二轮投票,但是候选人仍需获得绝对多数选票才能当选。
(6) 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按席位当选,如果两名候选人的选票相等,在联盟机构中资格长者当选。
(7) 投票的全部结果应向全体会中公布
(8) 监票人可以属于候选人的会中组织
第十七条 召集会议
联盟主席根据指导委员会的提议召集大会。提议必须在大会会期3个月前作出。会议日程由指导委员会安排,必须随会议通知发给会员。
第十八条 特别大会
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于1个月后在联盟总部召集特别大会:
1. 根据会中法定代表的书面要求,并按第十四条款规定获得联盟绝对多数票的支持。
2. 根据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当指导委中会成员1/3以上缺席时,需要选举新的指导委员会。
3. 指导委员会或者事务局遇紧急情况或者意外需要而做出决定。
特别大会的各项表决必须获得联盟投票的绝对多数为有效。
第四章 联盟主席
第十九条 主席的职责
主席是联盟的法定代表和正式代表,他主持事务局,指导委员会和大会的会议,他控制秘书长的行政工作,并监督联盟的开支。主席可以长期地部分授予或者临时地全部授予事务局成员以行事权。
第五章 事务局
第二十条 事务局的组成
指导委员会内部设事务局。包括大会选举的主席以及:
—3~6名副主席,各副主席必须不同国籍并具有在指导委员会工作5年的资历。
—司库,也必须具有在指导委员会任职5年的资历,
—秘书长。
指导委员会大会之后的第一次会议上用不记名投票方式(最多两轮),以20票多数选举产生副主席,司库和秘书长(如果后者是指导委员会场的成员)。
如果秘书长不在指导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则由指导委员会以20票多数通过任命,本方式同样适用于副秘书长的任命。
任命的秘书长以顾问身份出席事务局和指导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事务局的职责
事务局负责制定联盟的总政策,并研究有关问题,作出结论后提交指导委员会决定。
事务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任何必要措施必须事后报经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副主席的职责
副主席除主席授予他的权力外,在主席缺席或不能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主席的职权交享受主席的特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将由资格最深的副主席代行职责直至下届大会。如果接任的副主席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资格仅次于他的副主席将履行主席职责。
如果各位副主席的资格相同,则由在指导委员会中资格最深的主席代行主席职责。
第二十三条 司库的职责
司库负责联盟的财产安全,检查帐目,执行大会和指导委员会的财务决定,监督收支并向指导委员会和大会报告财政状况。
每一财政年度(10月1日至下一年9月30日)结束时,司库作出上一年度的决算,并准备下一年度的预算,预、决算经指导委员会核准后,提交大会批准。
第六章 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四 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指导委员会最多由130人组成,设有顾问办公室。离任的主席在选举下届指导委员会之前将例外作为顾问继续任职,不受规定的顾问人数的限制,在一个或几个席位空缺的情况下,委员会现有成员有权按第十六条款分配的席位数进行补缺,任期不变。如果席位空缺数超过1/3,将召集特别大会重新选举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的任务
指导委员会负责将大会各项决议付诸实施,根据大会决定的路线制定联盟政策,从会员的利益出发,对有关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国际商业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有关议案,使大会能有根据地通过有关议策。
主要活动有:
* 选举副主席、司库、选举或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以任命一名副秘书长;
* 审查会员提交的议案
* 筹备和组织会议
* 向大会提交议案
* 审查入会申请和展览会认可申请,并对申请进行调查。
* 制定并实施内部规定
* 通过合适的辩论和决议,解决可能发生在本章程之外的问题,但是必须向下一届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议
指导委员会从联盟利益出发,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根据主席的书面通知至少一年如开两次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程,在会议日期15天以前发出。如有可能,会议日程应随附有关报告和材料。
如果有1/3以上成员的书面要求,指导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会议。书面要求必须列明他们认为确需召开会议的理由。指导委员会成员或者委托代表成员的人数达到斗数,会议表决方为有效。
除根据第二十条款规定投票选举副主席、司库、选举或任命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外,会议表决多数通过即形成决议,如果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由主席投决定性的一票。
如果指导委员会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表出席,代表具有全权:
——委托同一组织的代表,或者:
——委托同一国家或集团国家的另一成员组织的代表,或者:
——委托指导委员会成员,但是每一份成员只有一次代表权。
代表权只有在会议前书面通知主席方为有效。如果会议议题涉及某一委员会权限内的事务或者问题,联盟主席可以邀请该委员会主席或者这个问题的指定研究报告人以顾问身份出席会议。
第六章 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责
秘书长受托准备并实施联盟的决议,履行下列职责:
* 联盟的行政管理
* 核实递交的各贸易博览会的所有资料并分发已认可的展览会日程表;
* 组建一个供会员使用的资料室
* 为会员 提供所需的有关联盟活动范围之内的各种信息。
* 监督组织并保管联盟档案
联盟为有效地开展工作而雇佣职员,秘书长领导这些职员并对其负责。秘书长负责整理指导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经各有关部门核准后由主席签发。
第七章 财务规定
第二十条 财务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由三名审计员组成,负责检查司库的帐目和有关单据。财务委员会向大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认缴款
为了满足联盟开支需要,会员应缴纳认缴款。认缴款根据会员在上一年度举办经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出租的总净面积计算。室外场地按室只场地33%计算。会员不得迟于新年1月31日报告这些统计数据。
根据指导委员会的建议,大会就认缴款作以下实施原则:
* 基本认缴款额,根据第十四条款规定,按所租出面积决定。
* 最低认缴款额,不按所租出面积计算,也不论上一年是否举办了展览,联盟会员每年必须缴纳。
* 最高认缴款额,联盟规定的会员应缴的最高额,认缴款的标准和金额只有大会可以更改。
* 联盟会员应承担缴纳会费的义务。
* 联盟新会员第一年除缴纳正常的认缴款外,还应缴纳与认缴款相等的入会费,该款将直接计入特别储备金帐。
第三十条 储备金
建立储备金,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将收支盈余部分划入储备金,储备金由联盟指导委员会管理。
第八章 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修改章程
章程须经出席大会的绝对多数通过方可修改。
第三十二条 解散
有大会或者为此专门召集的特别大会可以宣布联盟解散,这一提案必须获得至少2/3的多数票方可通过。
联盟一旦解散,联盟资产将折成现金,按会员在过去5年里缴纳的数额按比例分还,但是这笔款项不会超过5年的认缴额。
第三十三条 仲裁条款
任何需要法律裁决的提案必须交由巴黎大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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